滬建建材〔2019〕76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上海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需要,切實做好本市裝配式建筑推進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的計算口徑,現(xiàn)將新修訂的《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以下簡稱《計算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施工圖審圖的項目可依據(jù)本《計算細則》進行計算。2020年7月1日前,《關于本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的通知》(滬建建材〔2016〕601號)中的附件內(nèi)容可與本《計算細則》并行備選使用。并行期間,兩個計算細則中的條文說明相互之間不可混用。
二、2020年7月1日起,《關于本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的通知》(滬建建材〔2016〕601號)廢止,未完成施工圖審圖的項目依據(jù)本《計算細則》進行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
三、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或裝配率,應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詳細列明。裝配式建筑中選用的可計入預制率、裝配率指標計算的預制構(gòu)件、內(nèi)裝部品(技術(shù))類別,應在設計文件、指標計算書中明確(具體“技術(shù)工藝類別”的分類名稱,詳見附件《計算細則》表2),并在項目后期嚴格落實。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gòu)應按照本《計算細則》核對裝配式建筑指標,并將指標填寫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上。對于達不到規(guī)定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gòu)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附件: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