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9]1號 2019-1-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經研究,我們對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進行了調整。現(xiàn)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yè)
(一)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的附件1,變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二)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附件2,增補、變更、取消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ㄈΑ?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transition: all 0.2s linear 0s; color: rgb(255, 0, 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的附件,變更、取消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分支機構。
?。ㄋ模Α?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transition: all 0.2s linear 0s; color: rgb(255, 0, 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附件2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yè)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附件1,變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和變更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自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財稅[2014]54號、財稅[2015]87號和財稅[2017]67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附件3列明的取消時間起,不再按照財稅[2013]111號和財稅[2014]54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yè)
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yè)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的附件2,增補本通知附件5所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的航空運輸企業(y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5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起,按照財稅[2013]86號文件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附件:
1.分支機構名單(一)
2.分支機構名單(二)
3.分支機構名單(三)
4.分支機構名單(四)
5.總分機構名單(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