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字[2002]7號文件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 吉林發(fā)文吉建字[2002]7號:關于印發(fā)《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通知,明確吉林發(fā)生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必須使用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 吉林省建設廳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吉建字[2002]7號 關于印發(fā)《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為規(guī)范工程造價咨詢行為,明確工程造價咨詢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74號令《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制定《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現予發(fā)布。請各市、州認真做好推行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將推行使用和管理過程串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們。一、凡在我省范圍內發(fā)生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必須使用《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二、《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由省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指定印刷,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fā)放,使用財政統(tǒng)一制發(fā)的收費票據,并嚴格執(zhí)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合同文本工本費標準的復函》(吉林省價收函字[2001]18號)收取合同文本式本費。三、 《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使用。四、各級建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管理部門,省建設行政管理部及其管理機構負責《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備案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監(jiān)證及備案工作。對擅自負印制、銷售(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五、國家制定發(fā)新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后,《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同時作廢并停止使用。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吉林省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文本,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吉建字[2002]7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