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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價[2010]618號文件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日期:2023-05-28    
核心提示:甘建價[2010]618號文件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甘肅發(fā)文甘建價[2010]618號發(fā)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
甘建價[2010]618號文件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甘肅發(fā)文甘建價[2010]618號發(fā)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監(jiān)督管理。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文件 甘建價[2010]618號 關于印發(fā)《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甘肅礦區(qū)建委,省級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經濟權益,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附件: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經濟權益,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控制價,是指已取得工程造價執(zhí)業(yè)資格的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根據國家或省、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依據、計價辦法及有關計價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浮2%確定的工程最高限價。第四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監(jiān)督管理。各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一)《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辦法》及《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則》;(二)本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四)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要求、工程量清單及補充文件;(五)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等技術資料;(六)本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預算價格、指導價格或市場價格信息;(七)其他相關資料。第六條 招標控制價應在開標前7日在甘肅省建設廳信息網等指定媒體上公布。同時公布編制人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招標人在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同時應將完整的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報省、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備查。第七條 招標控制價備查文件應采用書面形式和電子文本形式,其內容及格式應當一致。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須統(tǒng)一使用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合格的工程造價計價軟件。第八條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將招標工程規(guī)費中的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按《甘肅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中(表5-8)規(guī)定的費率標準計算,并列入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招標人和中標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在工程結算時,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應按照《甘肅省建設工程費用標準證書》中核定標準進行調整。第九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在開標前5日同時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投訴。(一)接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無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的;(二)招標控制價中存在有意抬高、壓低價格的;(三)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的。第十條 國家和省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和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招標控制價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市(州)、縣(市、區(qū))核準招標事項的項目,由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負責招標控制價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第十一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必須有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三)投訴事由;(四)投訴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投訴人對投訴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投訴為名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應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投訴情況書面通知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由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通知招標人立即暫時停止被投訴工程的招投標活動,直到被告知投訴處理結論為止。第十四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投標人;(二)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三)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四)投訴事項不具體,所提供的證明材料虛假或不完整的。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到已受理的被投訴工程招標控制價的投訴書后,應及時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進行復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復核報告及時報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后,由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將投訴處理結論通知招投標各方當事人,并由招標人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投訴自受理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大中型工程項目可適當延長,但應將作出投訴處理結論的時間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投訴處理造成投標截止時間延期的,投標截止時間應當順延。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組織相關專業(yè)人員根據我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有關規(guī)定以及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招標文件、招標答疑、招標補遺和招標控制價計算底稿等相關資料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第十七條 復核費用由申請人按我省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收費項目和標準規(guī)定計算并預付。經復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3%以內(含±3%)的招標控制價不再調整,復核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誤差范圍在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復核費用由招標人或委托的編制人承擔。同時,經復核確認招標控制價誤差范圍在規(guī)定以外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工程造價編制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誠信檔案。第十八條 本省以往有關招標控制價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主題詞:建筑管理招標控制價辦法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省發(fā)改委、省財政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甘肅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甘建價[2010]618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甘肅造價站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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