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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營改增后,該如何進行分包管理?

   日期:2018-03-17    
核心提示:編者按: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加強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額,可降低建筑企業(yè)的
 編者按:分包管理是成本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加強工程分包的管理,提高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額,可降低建筑企業(yè)的增值稅負擔。

 

一、專業(yè)分包管理

(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后,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將影響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如果分包商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總包方,不僅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而且分包成本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增加總包方的稅負。

此外,分包范圍內如包含大量材料,因材料進項稅抵扣率為17%,高于分包抵扣率11%。營改增后,總包應考慮此類分包價格的確定,雙方可分享分包中材料進項稅抵扣帶來的稅收紅利。

(二)管理建議

營改增后,專業(yè)分包商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針對此類專業(yè)分包商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訂專業(yè)分包合同條款

建筑企業(yè)規(guī)范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要求,堅持“先開票、后付款”原則。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分包商應提供發(fā)票的類型、適用稅率以及發(fā)票提供時間等,如:分包商必須在驗工計價確認后的一定時期內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包方取得發(fā)票后,再向其撥付工程款項。

2、合理對專業(yè)分包進行拆分

專業(yè)分包包含材料、機械設備,如果專業(yè)分包的主要材料由總包方提供,總包方可以增加進項稅、降低附加稅而增加利潤,但加大了總包對材料用量的管控難度。

因此,是否對專業(yè)分包中的材料進行拆分,材料是否由總包自行采購,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和權衡。對于一些大型設備可以考慮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可以加大總包方進項稅抵扣,并且管理難度相對較小。

?案例說明:

①分包方采購材料款不含稅成本為1000萬元,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總包方簽訂合同不含稅金額2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2000-2000*11%*12%=1973.6(萬元)

②接上例,總包方采購材料設備不含稅成本1000萬元(與分包方采購的不含稅成本相同),取得17%增值稅專票;與分包方簽訂專業(yè)分包合同不含稅金額1000萬元,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附加稅費為12%。

總包方綜合成本:(1000-1000*17%*12%)+(1000-1000*11%*12%)=1966.4(萬元)

兩種方案對利潤的影響差額為7.2萬元(1973.6萬元-1966.4萬元),即不含稅價格*(17%-11%)*12%。因此,總包方是否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可綜合考慮管理難度并通過測算與權衡后再行選擇。

3、專業(yè)分包無法拆分

如分包商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技術含量很高,總包方不能采用控制主要材料的形式進行分包,建議總包方考慮將材料抵扣稅率17%與分包成本抵扣率11%的差額對利潤的影響,在分包定價中考慮,適度降低專業(yè)分包成本,增加企業(y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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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分析

營改增后,勞務分包商屬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建筑企業(yè),勞務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將直接影響總包方的分包成本。

營改增后,按凈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分包商仍不開具發(fā)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的分包成本無進項稅額抵扣且不能實現(xiàn)差額計稅,增加總包方增值稅稅負。并且,因勞務分包成本沒有發(fā)票,分包成本不得在總包方的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要求分包商開具發(fā)票給總包方,分包方可能要求總包方對其繳納的增值稅進行補償,此種方式與營業(yè)稅方式下相比,對總包方利潤沒有影響,只是由原來的稅費負擔變?yōu)榉职杀镜脑黾印?/span>

(二)管理建議

建筑業(yè)營改增后,為加強勞務分包成本的進項稅抵扣管理,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1、修改勞務分包合同

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yè)的勞務分包合同,分包價格條款部分是凈價(即不含稅價),且無提供發(fā)票類型合同條款。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建議總包方修改合同條款,將分包價格條款改為含稅價格,列明分包價款和增值稅,增加要求勞務分包商提供增值稅發(fā)票條款。

2、與勞務分包商談判

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勞務分包商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總包方,但勞務分包方因提供發(fā)票而多增加的稅收成本,會要求總包方為其承擔。建議總包方制定勞務分包談判策略,在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時,控制不含稅價格,在總包方選擇簡易計稅時,控制含稅價格。

3、總包充分抵扣

如果總包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可通過以下原則充分抵扣進項稅:

(1)加強與分包商的結算管理,堅持“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在分包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確保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時抵扣進項稅,減少資金占用。

(2)對于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勞務分包商,總包方應與其協(xié)調,盡量采取純勞務分包模式,由總包方自行采購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小型機具及設備租賃服務等,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加總包方的進項稅抵扣。

4、分包方清包工方式的選擇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七款規(guī)定:一般納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即勞務分包在滿足上述要求時,可以選擇采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分包,總包方需考慮分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和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對于總包進項稅抵扣及相關附加稅的影響。可要求勞務分包方分不同計稅方法進行明細報價,總包方分別測算對應的影響,綜合考慮并與勞務分包方談判確定勞務分包方的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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